文本来源:行业事务部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9日10:26 hyswb
物联行字〔2013〕54号
关于开展第十二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
各物流企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为经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授权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价的唯一机构,自2007年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来,严格依照《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规定,已向社会正式通告了十一批共271家A级信用物流企业。这些A级信用企业的推出,对规范企业管理和经营,提高企业品牌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推动我国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创建我国物流行业诚信经营的氛围,请各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到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来。现将第十二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第十二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请进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方网站(www.cflp.org.cn)上的“信用评级”栏目,查看《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等级划分及含义》等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二、申报企业需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方网站(www.cflp.org.cn)上的“信用评级”栏目中的“填报系统入口”进入“物流企业信用在线申报系统”如实填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三、根据《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三条(十一)款规定,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凡评级已满三年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评级。
四、第十二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接受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
五、请各地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严格按工作职责开展第十二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指导企业填报申请材料。
六、企业在申请评级的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联系。
联 系 人: 许军祥 颜普兵
联系电话:010—58566588转157,120
传 真:010—58566588转197
E—mail: xjx_888@tom.com ypb-bj@sohu.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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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45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陕西、河北、河南、四川、山东、安徽、浙江、湖北、
湖南、沈阳、宁波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13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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