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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一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

文本来源:行业事务部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1日16:40 hyswb

物联行字[2013]22号


关于开展第十一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

 


各地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各物流企业:
    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引导物流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加强信用自律,规范交易行为,树立以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观念,创建良好的物流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为经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授权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价的唯一机构,自2007年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来,严格依照《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规定,已向社会正式通告了十批共229家A级信用物流企业。这些A级信用企业的推出,对规范企业管理和经营,提高企业知名度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推动我国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力度,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已在大部分省区市设立了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请各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到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来,共同创建我国物流行业诚信经营的大平台。现将第十一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第十一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请进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方网站(www.cflp.org.cn)上的“信用评级”栏目,查看《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等级划分及含义》等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二、为简化企业申报手续,申报企业只需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方网站(www.cflp.org.cn)上的“信用评级”栏目中的“填报系统入口”进入“物流企业信用在线申报系统”如实填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即可。
    三、根据《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三条(十一)款规定,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凡评级已满三年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评级。
    四、第十一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接受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
    五、请各地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严格按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六、企业在申请评级的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联系。
    联 系 人: 许军祥  颜普兵
    联系电话:010—58566588转157,120
    传    真:010—58566588转197
    E—mail:  xjx_888@tom.com   ypb-bj@sohu.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恒华国际商务中心C座15层
    邮政编码:100045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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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13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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