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6日09:48 佚名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文件
物联行字[2007]93号
关于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补充通知
各物流企业:
根据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精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被确定为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协会,也是经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认定的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价的唯一机构。
按照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2007年3月23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出了《关于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通知》(物联行字[2007]18号),正式启动了对物流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联合会在坚持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坚持“企业自愿,主动申请评价”,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下,按照《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确定了首批24家物流企业信用评价A级信用企业,其中AAA级信用企业21家,AA级信用企业3家。
第二批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将于12月底前结束。现将有关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在今年参加第二批信用评级的企业,请于12月10日前填报申请材料。
二、评级的对象、评级的原则、申请评级应填报的材料、评级的指标体系、评级等级、评级收费等情况,详见附件。
三、申请评级的企业请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网上的“企业信用评级”栏目中的“填报系统入口”进入“物流企业征信系统--企业在线填报系统”填报材料,同时下载打印相同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
(二)国税、地税、海关等有关登记证复印件;
(三)最近一次投入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企业填报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
五、考虑到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从2008年起,我会将在每年的上半年集中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凡申请信用评级的企业,必须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联系。
联 系 人:张明 颜普兵
联系电话:010—58566578 58566588转157
传 真:010—58566578
E—mail: zhm1599@163.com,ypb@csl.org.cn
附件:1.《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3.《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4.《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等级划分及含义》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
(七)企业获得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八)所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良信用记录;
(九)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十)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联合会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包括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指联合会将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社会公众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查询途径获取所需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通过联合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联合会网站查询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企业信用等级记录;
(二)良好信用记录:重大奖励、“重合同守信用”资料、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等;
(三)一定期限内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偷逃骗抗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及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包括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 身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八条 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
(六)行政机关认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行政检查的;
(七)联合会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九条 提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六)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警示信息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下列内容: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其他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对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公示期限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联合会将不再作为信用信息对外公布,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得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非故意性的轻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
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用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联合会可以对其缩短网上发布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期限,但提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6个月,警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披露。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联合会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差异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联合会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并同时抄告信息提供单位。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人更正申请书之日起或者自收到联合会抄告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抄告联合会。联合会按照信息提供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通过联合会网站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信息提供单位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没有任何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施相关信用监督。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联合会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违反本办法,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信息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物流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保障受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和规定程序,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依据采集的企业各类信息和其他外部综合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物流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级。
第五条 评级方式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联合会可接受企业的委托,对其开展信用评级;也可主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第六条 联合会在对企业进行评级后,在信用资质有效期内,可对企业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评级情况调高或调低企业信用级别。
第三章 评级组织机构设立
第七条 联合会吸收信用、金融、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信用评级工作组,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信息进行审核、评级,并负责举报信息的处理和评级结果的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联合会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和联合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在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做出初评后,对评级企业进行复评。
第四章 评级内容和等级
第九条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条 联合会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综合素质、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听取评级企业情况后,按照评级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B、C。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第五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应由信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实行行业自律。信用评级工作组按以下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一)向申请企业说明需要填报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
(二)接收申请企业报送的评级相关资料;
(三)评级工作组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评级资料进行审核,并搜集研究与评级企业有关的宏观、行业、地区等信息资料;
(四)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形成调查记录;
(五)通过系统对各类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和分析,按照评级标准进行评级,形成信用评级报告;
(六)通过联合会网站对初评企业评级结果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监督;
(七)对有举报的企业评级结果,评级工作组核实举报信息,并进行重新评定;
(八)召开评审委员会复审会议,形成终审评级报告;
(九)向企业反馈终审评级结果;
(十)向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通过联合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评级结果,并对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十一)评级报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不定期跟踪监测,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可改变评级结论。
第十四条 评级报告、等级证书在送达企业的同时,联合会备案。
第六章 评级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评级资料,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评级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级,采用在线申请填报和离线纸质申请填报两种方式同步进行,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
(二)国税、地税、海关等有关登记证复印件;
(三)最近一次投入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资质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评级资料保密。
第七章 评级收费及使用
第十八条 联合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建立该项工作的长效机制,企业评级经公示最终确认后,按照每家企业一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调查、信用评审、证书制作、评级结果媒体发布等。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联合会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企业申请评级的程序、《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及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流程,为企业提供离线填报系统的下载和在线填报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披露,应按照联合会和企业的委托协议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结果披露由联合会分次集中向社会公示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通过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有关结果信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作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不对企业评级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或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会有权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其不良作为记录在物流企业信用数据库中。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综合素质、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方面。
一、 企业综合素质
主要从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考察。
二、财务状况
1、盈利能力:主要从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两方面进行考察;
2、营运能力:主要考察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
3、偿债能力:主要考察资产负债率情况;
4、发展能力:主要从近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近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两方面考察。
三、管理状况
主要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考察。
四、竞争力分析
主要从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考察。
五、信用记录状况
主要从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方面进行考察。
附件4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等级划分及含义
信用等级 |
等级分类 |
评估值 |
含 义 |
AAA |
信用等级很好 |
90-100分 |
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盈利水平很高,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服务质量很好,获得一些优良记录,各项管理规范、健全,信用度很高。 |
AA |
信用等级好 |
80-89分 |
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盈利水平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