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文件
物联行字〔200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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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为推动我国物流和生产资料流通行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发挥各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服务于物流业和生产资料流通业的作用,加强对质检工作的管理,我会制定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并施行。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二○○九年五月六日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授权认可工作,增强与质检中心的联系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权认可的质检中心,必须依法、诚信开展质量检测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认可、登记、年检、税务等事项。质检中心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每3年(与国家计量认证年限相符〈第九条〉)对质检中心办理一次授权认可。质检中心应在授权认可期满前60日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需要说明的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办理授权认可手续;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再办理授权认可手续。
第四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每年对质检中心进行监督验收,主要对质检中心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设备设施等进行重点检查,监督验收方式可采取实地考察或书面审核。
第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年末应将一年度与授权有关的工作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等做出书面总结,于下一年的1月31日前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六条 质检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事项,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无法经营申请注销或被工商部门批准撤销的质检中心,应在注销或撤销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七条 质检中心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权对其撤销授权,并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09年4月22日起施行。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