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修订的《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验收办法》的通知
物联行字〔2008〕23号
关于公布新修订的《中国物流示范基地、
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总结推广现代物流实践的先进经验,更加科学规范评审中国物流示范、实验基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重新修定了《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验收办法》,现予以公布并施行。
自2001年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全国物流行业中开展了中国物流示范、实验基地评审活动,得到了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七年来,已有38家企业被评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被命名的物流企业,在经营和运作中都各有特色,在物流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既激励自身改革发展,也在行业企业中起到引导、启发、借鉴作用。
2008年度“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申报现已开始。凡有意申报的企业请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网(www.cflp.org.cn)或中国物流联盟网(www.chinawuliu.com.cn)下载《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验收办法》和申请表格,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准备并提交申报材料。各省、区、市物流协会可推荐当地有一定代表性的龙头企业申报。凡申报企业请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企业发展状况以及物流运作等方面的书面经验材料一式两份,及时报送我会行业事务部,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至以下邮箱。申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恒华国际商务中心C座15层
邮编:100045
联系人:金毓谦 张 明
电话:(010)58566588转158 58566578(电话、传真)
E-mail:hyswbjyq@sina.com 或zhm1599@163.com
附件:1.《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验收办法》
2.中国物流基地申报表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1:
“中国物流示范基地”、
“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国物流行业发展,总结推广优秀物流企业的先进经验,探索现代物流发展模式与方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决定在我国物流行业中设立“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为进一步规范和科学评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以前制定评审办法的基础上,于2008年3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公布。
第二条 “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是授予我国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在物流业务中有鲜明特色的企业。
第三条 “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原则是: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定期验收,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申请“中国物流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成功地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物流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建立了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物流综合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二)企业经营指标:企业年物流服务经营收入在人民币2.5亿元以上;经济效益连续3年有较好的盈利水平。
(三)企业资产指标:企业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非资产型物流企业不受此限);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企业的设施设备指标:通过社会资源整合与自备,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设施设备条件。
(五)管理及服务指标: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客户满意度在95%以上。
(六)信息化指标:物流业务全部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七)信用等级指标: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进行信用评级,获得A级以上。
第五条 申请“中国物流实验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能够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物流发展目标明确,在企业规划、物流运行和物流管理方面,积极探索物流综合运作特色,并在本行业具有典型意义。
(二)企业经营指标:企业年物流服务经营收入在人民币1.5亿元以上;经济效益连续2年有较好的盈利水平。
(三)企业资产指标:企业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非资产型物流企业不受此限);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企业设施设备指标:通过社会资源整合与自备,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设施设备条件。
(五)管理及服务指标: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客户满意度在95%以上。
(六)信息化指标:物流业务基本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七)信用等级指标: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进行信用评级,获得A级以上。
第六条“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每年评审一次,3—8月为申报期,9—12月为评审和命名期。
第七条 物流企业申请“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根据申请的称号,填写《中国物流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内容清楚真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内容,认真准备企业推进物流发展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三)在申报期内,将以上填写完整的表格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邮寄或报送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同时,将本企业推进物流发展的书面经验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E-mail:zhm1599@163.com至收到为准。
(四)企业也可报送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在申报期限内(以邮戳时间为准)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申报、获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命名
第八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企业申报的受理、申请材料整理以及初步审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提出参加评审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申报企业,可经与其协商后,由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事宜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被考察企业承担。
第十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召开有申报企业到会介绍情况及答辩和专家集中评议相结合的评审会议的方式,对本年度的“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以物流管理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等为主要评价内容的指标体系,进行公开、公正的评审。
物流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物流业务在经营中所占的比例;
(二)企业的知名度、信用等级和客户满意度;
(三)信息技术在企业物流业务应用的水平;
(四)实现企业整体物流功能最优化。
物流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实现利润、交易额、营业额增长进度;
(二)综合效益指标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情况。
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物流技术创新情况;
(二)企业规模水平及科学规划;
(三)物流业务辐射范围。
第十二条 以参加评审会议的物流专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评审出本年度“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评出的“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要在中国物流与采购网、中国物流联盟网(www.cflp.org.cn和www.chinawuliu.com.cn)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正式文件确定并命名为本年度“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
第十四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确定为本年度“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企业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企业,授予“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统一颁发牌匾。
第十五条 被命名的“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企业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企业,在公示期满后7日内,应向评审机构支付参加评审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被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的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采取多种形式推广该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优先安排参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的国内外物流展览、研讨等活动。
第十七条 被命名为“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根据其经营特色和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同时根据企业要求,安排物流专家给予咨询指导,对该单位物流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中国物流示范基地” 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 在物流管理、物流技术、物流发展等方面的经验与案例优先选用或推荐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及相关院校教学培训材料,以及在重大物流会议上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被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的企业,有义务总结物流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经验,提供给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推广材料;有义务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的调研和参观考察基地;有义务在某些物流专业会议上宣讲;有义务作为大学物流本科特别是物流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培训、实习基地。
第二十条 被命名为“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企业,要及时总结物流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将物流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供给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分析,并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安排的实验任务。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的企业,应使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统一标牌。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被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企业,自命名之日起满3年后验收一次。验收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验收可以实地考察、书面审查、参加复评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完成。具体验收方式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采取组织专家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