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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修订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新修订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物联行字〔2006〕26号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随着近年来我会分支机构的发展,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现将重新修定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联合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自行设立或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设立的从事联合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机构,是联合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他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联合会开展活动、承办联合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第三条 联合会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受托单位应在本行业或本专业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 第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联合会章程规定,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并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条 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联合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一般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制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必须与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不能与联合会的章程相抵触。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会长)由联合会审批,副主任报联合会备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主任(会长)主持工作并对联合会负责。分支机构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必须报联合会审批,接受联合会的统一管理。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联合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联合会的会员,应及时向联合会会员部备案。凡已加入联合会又申请加入分支机构的会员,分支机构不能重复收取会费。代表机构应当在联合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八条 联合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与服务,分支机构每年向联合会交纳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政府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联合会办理刻章手续。印章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保管,并严格按规定使用。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联合会名称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举办展览、培训等带有经营性质的活动时须经联合会审批,具体运作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承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并由承办单位对外独立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民事责任。代表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按业务范围进行的外事活动、出版发行与对外宣传等重大活动事项,须经联合会审批并监督、指导。审批须履行联合会规定的审批程序。代表机构应按照联合会的要求,定期向联合会报告工作情况。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使用要符合联合会的管理规定并接受联合会监督。 分支机构的经费主要来源:一、收取会费;二、有关企业赞助;三、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和咨询、服务费;四、其他合法收入。代表机构的经费主要来源,为该代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或者自政府部门审查同意成立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联合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为联合会行业事务部。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专业委员会(外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