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修订的《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总结推广现代物流实践的先进经验,进一步规范和科学评审“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现将重新修定的《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验收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五月十日 “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国物流行业发展,总结推广优秀物流企业的先进经验,探索现代物流发展模式与方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决定在我国物流行业中设立“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为进一步规范和科学评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2002年制定评审办法的基础上,于2005年4月进行了重新修定,现予以公布。第二条 “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是授予我国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在物流业务中有鲜明特色的企业。第三条 “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原则是: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定期验收,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申请“中国物流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成功地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物流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建立了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物流综合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二)企业经营指标:企业年物流服务经营收入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经济效益连续3年有较好的盈利水平。(三)企业资产指标:企业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四)企业的设施设备指标:通过社会资源整合与自备,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设施设备条件。(五)管理及服务指标: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客户满意度在95%以上。(六)信息化指标:物流业务全部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第五条 申请“中国物流实验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物流发展目标明确,在企业规划、物流运行和物流管理方面,积极探索物流综合运作特色,并在本行业具有典型意义。(二)企业经营指标:企业年物流服务经营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经济效益连续2年有较好的盈利水平。(三)企业资产指标:企业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四)企业设施设备指标:通过社会资源整合与自备,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设施设备条件。(五)管理及服务指标: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客户满意度在95%以上。(六)信息化指标:物流业务基本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第六条“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每年评审一次,5—8月为申报期,9—12月为评审和命名期。第七条 物流企业申请“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要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填写《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申请表》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申请表》。(二)提供本企业推进物流发展的书面材料,具体请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内容进行准备。(三)将本企业推进物流发展的书面经验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E-mail:hyswb@cflp.org.cn至收到为准。(四)本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必须按申请要求提供,保证真实可靠,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命名 第八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经过初审,对确定参加评审的企业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考察事宜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被考察企业承担。第九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聘请教学、科研、协会、企业等方面的物流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每年度的“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评审工作。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以物流管理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指标体系,进行公开、公正的评审。物流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物流业务在经营中所占的比例;(二)企业的知名度和客户满意度;(三)信息技术在企业物流业务应用的水平;(四)实现企业整体物流功能最优化。 物流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实现利润、交易额、营业额增长进度;(二)综合效益指标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情况。 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物流技术创新情况;(二)企业规模水平及科学规划;(三)物流业务辐射范围。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采取物流专家集中评议和企业到会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获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评选出本年度“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要在中国物流与采购网、中国物流联盟网(www.cflp.org.cn和www.chinawuliu.com.cn)进行公示15天,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正式文件确定并命名为本年度“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第十四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确定为本年度“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企业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企业,授予“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统一颁发牌匾。第十五条 被命名的“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企业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企业,在公示期满后15天内,应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支付参加评审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制作牌匾费等)。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被命名 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的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采取多种形式推广该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优先安排参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的国内外物流展览、研讨等活动。第十七条 被命名为“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根据其经营特色和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同时根据企业要求,安排物流专家给予咨询指导, 对该单位物流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中国物流示范基地” 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 在物流管理、物流技术、物流发展等方面的经验与案例优先选用或推荐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及相关院校教学培训材料,以及在重大物流会议上宣传推广。第十九条 被命名 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的企业,有义务总结物流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经验, 提供给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推广材料,并有义务在某些物流专业会议上宣讲,有义务作为大学物流本科特别是物流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培训基地。第二十条 被命名为“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企业, 有义务及时总结物流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将物流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供给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分析,并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安排的实验任务。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的企业,应使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统一标牌。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被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企业,每年年终应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供本企业物流发展的书面总结。第二十三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被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企业,自命名之日起满3年的,进行一次验收。第二十四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的具体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验收费用由被验收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第二十六条 被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撤销其称号:(一)企业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滑坡、出现重大事故及其他不良影响的。(二)提供虚假或不实材料的。(三)企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有损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名誉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被撤销“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申请接纳、评审、验收的组织工作以及平时联系的具体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负责。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评审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