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事务部

我会发布《专业委员会(外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设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我会于5月21日向各专业委员会(外设)和团体会员,发出《关于印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专业委员会(外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物联行字[2003]46号)。该管理办法(附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专业委员会(外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专业委员会(外设)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外设),是联合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根据自愿的原则,委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设立的从事联合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发起单位应在本行业或本专业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 第四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外设),须由联合会按照章程规定,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并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条 联合会的专业委员会(外设)是联合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须按照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联合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外设)的主任由联合会审批,副主任报联合会备案。各专业委员会(外设)原则上应有一名联合会工作人员担任兼职副主任。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外设)可以在联合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联合会的会员,应按照联合会发展会员的程序入会,其会员享受联合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外设)根据业务活动情况,每年向联合会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外设)经政府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联合会办理刻章手续。印章由专业委员会(外设)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外设)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联合会名称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外设)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名义签订合同。举办展览、培训、讲座等带有经营性质的活动时需经联合会审批,具体应由经济实体作为承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并由承办的经济实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外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按业务范围进行的外事活动、出版发行与对外宣传等重大活动事项,须经联合会审批并监督、指导。审批须履行联合会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外设)经费主要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有关企业赞助; 三、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合理收入和咨询、服务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外设)违反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或者自政府部门审查同意成立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联合会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 联合会专业委员会(外设)归口管理部门为行业事务部。 第十六条 中国物流学会专业委员会(外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国家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条例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