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公布《“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办法》
关于公布《“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物联行字[2002]第85号 各会员单位: 为总结推广物流实践的先进经验,探索现代物流发展模式与方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决定设立“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现将《“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办法》予以公布,自二〇〇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附件:《“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办法》 二〇〇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流通 物流△ 基地△ 办法 通知抄送:联合会秘书处各部室、各专业委员会、各实体单位,有关新闻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02年7月4日印发 附件: “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办法第一条 为总结、推广物流实践的先进经验,探索现代物流发展模式与方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设立“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评审原则是: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定期复审,不搞终身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是指:成功地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在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等物流实践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物流实体。 申请“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实体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物流运行体系和物流管理体系,并具备相适应的物流技术设施与装备,物流综合水平与效益在本行业具有领先水平;(三)物流实践经验有一定的创新,具有推广价值。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物流实验基地”是指:能够运用物流理论,推进企业物流业务重组,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化,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与社会化配送中心,发展第三方物流,促进物流技术进步的物流实体。 申请“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科学合理的物流总体规划和目标; (二)总体规划已开始实施并健康发展;(三)在本行业有一定典型意义。第五条 基地的权利:(一)被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的单位,联合会将采取多种形式推广该单位的物流先进经验和技术,优先安排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国内外物流展览、研讨等活动。(二)被命名为“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单位,联合会安排物流专家给予咨询指导,对该单位物流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在物流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经验与案例优先选用或推荐为联合会及相关院校的教学培训教材。第六条 基地的义务:(一)被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的单位,要及时总结物流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经验,提供给联合会作推广材料,并有义务在联合会组织的物流专业会议上宣讲。 “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有义务作为大学物流本科特别是物流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培训基地。(二)被命名为“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单位,要及时总结物流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将物流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供给联合会研究分析,并接受联合会安排的实验任务。(三)以“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名义进行的活动,事先应向联合会通报。第七条 物流实体申请“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须向联合会提出材料真实的书面申请,联合会组成专家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即命名为“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第八条 “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与“中国物流实验基地”每年评审一次,1~8月为申报期,10月为专家评审期。联合会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每次评审物流实体所在行业的情况,在专家委员会成员中确定相应的评审专家。 联合会收到申请后,在一个月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研究,提出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经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物流实体,由联合会发出书面通知,授予“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及证书。 被授予“基地”称号的物流实体,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评审程序三年复审一次。第九条 被命名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联合会有权撤销其“中国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命名,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一)经三年复审,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三)有损害联合会声誉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负责“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与“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